鄂青联发〔2012〕44号
各市、州、县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专院校团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和扶持青年自主创业,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5号)规定,现就2012年度湖北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扶持对象为: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在湖北省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目资金资助。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处于创业初期,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
(五)管理团队能力较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二、扶持方式
(一)资金扶持:为每个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导师辅导:为重点项目配备一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式的创业指导。
(三)跟踪服务: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项目融资等后续服务。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申报书》(附件1,纸质A4大小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年度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无不良信用承诺书、无违法记录承诺书;
(六)对申请表中所反映部分数据、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应按照通知要求,在10月31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团委或毕业高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团委会同本级人社部门、高校团委会同本校就业部门,对所收集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填写扶持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确保申报材料和创业项目的真实可靠。各市(州)团委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团省委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
(三)团省委对各地、各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团省委组织创业项目评审专家团,对入围项目进行复审,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对扶持资金较大的项目,由团省委组织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五)对评审团确定扶持的项目,在省人社厅网站和省青年创业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优秀创业项目,拨付扶持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对象在申报或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扶持资金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各地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引导有志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申报,并认真做好核实推荐工作(推荐项目数量不限)。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
(三)各市(州)团委汇总本地申报的项目,填写扶持资金申报表汇总表(附件2),11月4日前报送至团省委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三路7号,邮编:430071),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陈思汉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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