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武汉市出台毕业生创业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01

武汉市出台毕业生创业政策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201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资助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进一步发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的主渠道作用。对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近3年(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推荐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7万元;开展合伙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落实大学生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快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按照“政府引导、校企联合、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建设思路,政府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通过市区共建或者指导各区以新建场地、盘活资产、租赁楼宇等方式,或者动员鼓励企业、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创建,以及在我市现有的各类经济园区中辟建等多种途径,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较强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吸引一批大学生创业人才,孵化一批知识产业和新经济形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先期可选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选址试点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由市、开发区合力推进,探索经验,扩大影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企业,再向全市推开。
   (三)构建便捷高效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大学生创业城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投资融资、工商、税务代理等“一条龙”配套服务,营造舒心、舒适的创业环境。未就业贫困家庭(享受低保)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见习实训,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帮助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到基地进行创业见习,提升技能、积累经验。与武汉地区高校合作,在高校内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站,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启蒙教育和创业指导,首批选择在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联盟内的7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市属江汉大学、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建站。要继续开展“武汉大学生科技创业挑战赛”等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 

    .............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7日印发
 共印4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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