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武汉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11

武汉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积极鼓励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使之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根据国务院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银营发[2004]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发放对象是武汉地区由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以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应、往届毕业生;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汉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武汉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纳入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专项操作。市人才服务中心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推荐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独立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企业;
  (二)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还需提供反映近二年赢利状况的记录。
  第七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项目(产品)发展规划
  (四)资金使用计划
  (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复印件)。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八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进行调查认证、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向市科技担保公司推荐。贷款申请人凭《申请表》和由市科技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以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审核发放贷款。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项目(产品)投资情况和发展前景确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一般为5万元——50万元,贷款时间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情况要接受小额担保基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挪用,拖欠还款等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武汉市人事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附件二 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

    说明:该信息已于2004年在政策法规栏目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