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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初始自主创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11

关于对初始自主创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民创业,特别是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 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关于从事初始创业活动七类人员,“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规定。现就《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实行分类管理
    1、(武发[2008]10号)文件规定的七类初始创业人员,均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发放管理权限仍采取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办法,由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2、七类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如“零就业”家庭中就业援助对象)、复转军人、残疾人《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七类人员中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实施初始创业时,申请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科技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应同时审核认定其所在单位离岗留职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对大中专毕业生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应同时审核认定其相应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为近三年内获得的)。
    (3)对农村劳动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应同时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返乡创业证明,其务工返乡证明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第三页中的《是否就业援助对象》栏中填写相应人员类别,如:科技人员或大中专毕业生……。在《再就业认定机构》栏中加盖“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字样条章和发证单位印章。

   二、创业人员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及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以下简称认定证)
(武发[2008]10号)文件规定的七类创业初始人员,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核发《认定证》。凭证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的税收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其办理程序是:
    1、企业携相关资料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填写《认定证》审批表,经区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2、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核发《认定证》。
    3、企业持《认定证》及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收登记。
    4、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由企业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申请上个季度的社保补贴资金,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上。

    三、初始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创业人员及所吸纳的就业人员,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对象,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范围
以个人身份在社保经办机构流动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武劳社[2006]58号文件规定的下列对象,按现行标准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1、2007年底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人员(即“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其申领程序是:
    1、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社保缴费凭证在户口所在社区(或者街道)劳动保障站(所),申报上季度的社保补贴。
    2、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验申报社保补贴人员的相关资料,并汇总造册,报送区财政部门。
    3、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到区(街道)就业服务机构。
    4、区(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支付给个人或存入个人在邮局开设的缴纳社保费的存折账户上。

2008年5月29日
联系方式: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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