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11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 高新技术范围:

(1)电子与信息技术;(2)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天技术;(6)现代农药技术;(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商贸除外);(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熟悉产品、重视人才;(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4)每年研发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5)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类别

优惠政策内容(摘要)

1.工商注册
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2.企业所得税

① 东湖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

②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省60号令第9条)。

③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工发[1996]438号、国税[1996]152号、鄂地税[1999]104号文)。

④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 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文)。

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以上均摘自国税发[2001]89号文)。

3.预提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

4.个人所得税

①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国税发[99]125号文)。

②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摘自鄂地税发[2000]66号文 武地税发[2000]156号文)。

5.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6.土地使用税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鄂地税[1999]240号文)。

7.知识产权

① 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② 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8.风险投资
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9.网络使用费
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20%的优惠。优先为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开通宽带网,并在使用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东湖开发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25%的优惠;对月通信使用费超过1万元的用户,给予5%至10%的优惠。

10.人才引进

① 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武汉 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② 武汉市“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将重点对引进的国际、国内光电子信息领域的中青年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对短期来东湖开发区工作的高级人才、特聘专家,经认定后,每月补助1万元。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以上未注明出处的均摘自《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 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