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创业项目,培养创业精神,提升创业能力,设立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专用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业基金是扶持湖北经济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业基金由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主管,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业基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安全、效率、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六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校友、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以及扶持学生创业项目学校应得收益。学校每年按照学生年学费收入的0.5%提取大学生自主创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凡个人或团体捐款数额达5万元,可以享受创业基金冠名权,并比照校内创业基金享受同等权益。

第七条  学校应得的学生创业项目收益扣除成本后全部列入创业基金,继续用于我校大学生创业工作。

第八条  创业基金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包括为创业者提供无息借款、向创业项目直接投资、创业教育培训、创业项目选拔与招标、创业实践、创业奖励以及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其它支出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九条  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是创业基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

(二)负责创业项目扶持借款(投资)的审批;

(三)负责监督创业资金的发放与使用;

(四)负责创业基金其它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是创业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

(二)受理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基金,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
(三)负责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定期向创业指导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第四章                 创业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为创业项目通过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认定的创业团队(个人)。

第十二条  奖励额度。对创业项目获得认定的创业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对创业项目办理了工商注册手续的创业团队视创业项目的质量、规模与效益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项目的额度不累加。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创业项目,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全额收回奖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相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无息借款

第十四条  无息借款对象主要为创业项目通过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认定、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团队(个人)。

第十五条  借款者原则上需要出具商业活动成交的证明材料,确因业务需要,方可申请借款。特别优秀创业项目的借款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创业团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累加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最迟应在项目主要负责人毕业年份还清借款。

第十八条  借款者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见附件),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一并报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审批。获批后,借款者与创业辅导中心签订借款协议,创业辅导中心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适时拨付借款。

第十九条  若创业项目中途终止则必须进行资产清算,清算资产和应收款必须优先偿还学校的借款。

第二十条  借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或用于其它方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借款:
   
(一)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二)发现项目有问题;

(三)立项的个人或项目负责人由我校转出、调出、出国或者休学、退学;
   
(五)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

(六)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七)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对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基金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直接投资创业项目(以下将此类基金称之为“风投资金”),按照创业项目启动规模确定股权比例,风投资金按照股权比例分享收益或承担损失。

第二十二条  风投资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金额由创业辅导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报创业指导委员会审批,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风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创办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特色和创意、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创业项目通过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认定并且符合风险投资有关规定的创业团队(个人)可申请风投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请风投资金的团队(个人)根据本管理办法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并提交创业项目申报书和创业计划书。

第二十六条  创业辅导中心对创业团队(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考察、论证、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建议,报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确定由学校创业基金进行风投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创业辅导中心签订创业基金扶持协议。

第二十八条  风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湖北经济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业辅导中心对风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和监督。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停止风投并全额收回已投入的资金;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业项目,创业辅导中心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或承担企业需对创业扶持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创业辅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创业基金风投项目的负责人要向创业辅导中心定期汇报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每年年终,负责人还要对项目运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创业辅导中心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有重大决策需要征求创业辅导中心意见方可执行,如有未经创业辅导中心同意的重大决策导致项目发生重要变故的,创业辅导中心有权单方面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增加风投资金的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创业辅导中心根据实际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创业指导委员会审批,给予滚动支持。

第三十三条  自风投项目进入收益期起,每年年终将净利润的30%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风投资金退出时,则将全部未分配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若投资亏损,则按照所占股权比例承担亏损。如该创业项目因亏损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破产或灭失,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清算结果返还或核销风投资金,但风投资金不承担该项目产生的债务责任。在投资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可以采取股权回购等方式脱离创业基金的扶持;风投资金扶持期满后,创业项目负责人向创业辅导中心递交创业项目评估材料,由创业辅导中心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创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风投资金正式退出。退出创业项目的风投资金列入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因运行不良导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创业辅导中心备案,经创业辅导中心检查核实后,报创业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辅导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由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